(1)条件: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已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夫妻。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结育状况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社区委)签署意见后,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集体户口的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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